2005年6月2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刑场与婚堂的时空距离
徐迅雷

  一对同年同月生、都是24岁的恋人,因抢劫并杀害了另一个人,一同走上了刑场。爱恨情仇说起来有点复杂,所以《三晋都市报》将其写成了连载的新闻故事;故事的关键点有一个:主导了这次杀人案的漂亮女主角,临刑前监管人员问她还有什么遗言,她扬起头回答:今天就是我们的婚礼日,问问我们的婚堂准备得怎么样!
    千万不要将这看成是现代版的“刑场上的婚礼”,否则还真亵渎了为革命抛头颅洒热血的先烈。这两个荒唐恋人,“错把刑场当婚堂”,他们绝不可能看到刑场与婚堂的真正距离,尽管后来两人的骨灰合葬到一起了,但在地狱里绝不会迎来“梁祝翩翩化蝶”的诗意境界,而只有知情人的唾弃。
    我不用“歹徒”这样的语词形容他们,他们原本并非穷凶极恶的歹徒,他们不过是一种臣民,被蒙昧统治的臣民。臣民走向刑场,而公民走向真正幸福的婚堂。刑场与婚堂的时空距离,就是臣民与公民之间的时空距离。他们成了情欲的臣民、物欲的臣民,于是有了臣民的无知和蒙昧。雨果在《悲惨世界》里说到:“人类有一个暴君,那就是蒙昧。”“蒙昧”与“暴君”是没有距离的,蒙昧即愚蠢、强横、野蛮;现代社会中的蒙昧已与本真、淳朴、粗犷毫无关系;头脑处于穴居水平的蒙昧者,即使到了天堂里也不可能寻着真爱的幸福。
    臣民只需要蒙昧,而公民则需要尊重他人权利。把刑场当“婚堂”,当然也是这对恋人的“权利”,尽管行使这样的“权利”多少有点可笑,甚至可以说是让人笑不起来的“搞笑”。行使权利的目的是什么?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幸福;但是,保障自己幸福有一个前提,那就是不可损害他人的幸福,更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权——这,就是现代人起码要明白的“公民意识”。
    “公民意识”绝不仅仅是政治意义的概念,不仅仅是在事关民主、法治的时候,才将“公民意识”的概念“派上用场”。“公民意识”背后,公民的社会诉求应该是:我有社会义务,也有天赋权利;自我需要自由,他人也需尊重。任何一个公民社会里的公民,都要“持续不断地做有利于他的同胞的事”,这样的公民才是真正的人。
    我国有位思想家曾痛切地说:“千差距,万差距,缺乏公民意识,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。”缺乏公民意识,必然使人渐变成“臣民”。而臣民的奴化,也就变成了“奴隶”,有的是权位的奴隶,有的是情感的奴隶,有的是金钱的奴隶,不一而足。于是,恋人携手杀死他人,就成了必然结果;于是,刑场就在眼前,而婚堂成了虚拟的“天堂”,刑场与婚堂的时空距离,就像地狱与天堂,永远遥不可及。
    要成为一个“人”,成为一个“大写的人”,其前提必须是成为一位“公民”。让我们记住卢梭的话吧:“培养公民并非一日之功;为了拥有公民,就必须从儿童时代开始教育起。”